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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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自贡市王大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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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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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邹成华,金长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自贡恒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荣县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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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自贡恒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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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上某、自某、自某无执行审查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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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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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上某、自某、自某无执行审查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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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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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自贡市王大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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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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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成都成兴嘉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尚品信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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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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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自贡市王大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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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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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自贡市王大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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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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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自贡市王大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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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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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自贡市王大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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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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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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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01民初28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乐山市天行贸易有限公司 曾凉俊 曾燕 乐山市源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陶术英 张锡伦 马春生 肃北托甫天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肃北聚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肃北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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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7-03-07 |
2 | (2016)01民初28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乐山市天行贸易有限公司 曾凉俊 曾燕 乐山市源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陶术英 张锡伦 马春生 肃北托甫天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肃北聚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肃北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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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0 | 2017-02-26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自贡市王大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自贡市兜山煤业有限公司 王元海 申琪 王镜伟 自贡市鼎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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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6-08-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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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起诉被告自贡市志鸿商贸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杰兴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金海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时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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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35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自贡市志鸿商贸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杰兴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金海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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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起诉被告自贡市志鸿商贸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杰兴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金海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民初3574号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3月4日下午1时30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区)第三法庭(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2号附2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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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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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32民初1175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成都龙源棠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狮歌商贸有限公司、眉山柯美特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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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32民初11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成都龙源棠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狮歌商贸有限公司 眉山柯美特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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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32民初117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被告成都龙源棠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狮歌商贸有限公司、眉山柯美特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成都龙源棠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借款本金12341687.72元和期内利息700003.76元;二、成都龙源棠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罚息(以借款本金12341687.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1.5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加上90377.18元)和复利(分两个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利息700003.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1.5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罚息产生的复利以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1.5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总计金额以借款本金年利率24%为限;三、成都狮歌商贸有限公司对成都龙源棠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债权本金5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和罚息的复利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眉山柯美特投资有限公司对成都龙源棠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债权本金12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和罚息的复利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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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3 |
(2018)川0132民初1165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成都市黄金视线科技有限公司、眉山柯美特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千从龙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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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32民初11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成都市黄金视线科技有限公司 眉山柯美特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市千从龙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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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32民初116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被告成都市黄金视线科技有限公司、眉山柯美特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千从龙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成都市黄金视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和期内利息1101250元;二、成都市黄金视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1.5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和复利(分两个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利息1101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1.5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罚息产生的复利,以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1.5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总计金额以借款本金年利率24%为限;三、眉山柯美特投资有限公司对成都市黄金视线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债权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成都市千从龙商贸有限公司对成都市黄金视线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债权本金36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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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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