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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鼎智科技

    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东升村委会奎二小组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睿达众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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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01民初1201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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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1-05-07 2021-09-14
    2

    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与通用医药(惠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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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3民终2194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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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2 2021-05-20
    3

    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苏亚亚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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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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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1-11 2021-06-02
    4

    Alpenpartner GmbH、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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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3民初3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AlpenpartnerGmbH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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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3 2021-01-15
    5

    Alpenpartner GmbH、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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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AlpenpartnerGmbH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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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与通用医药(惠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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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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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苏亚亚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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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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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睿达众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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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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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嵊州巴贝进出口有限公司、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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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嵊州巴贝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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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立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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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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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3民初447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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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795号 -

    当事人- 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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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795号深圳市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赖建辉:原告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赖建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及“CTTCo.Ltd.”企业名称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10万元;三、被告赖建辉应对被告深圳市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4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2486元,负担保全费2534元,被告负担受理费12154、保全费2466元,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2154元、保全费24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54元、保全费2466,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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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2

    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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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 苏亚亚 伏永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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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伏永凯、苏亚亚: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伏永凯、苏亚亚、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唐群担任审判长,林晓晴担任跟案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26日16:30在本院沙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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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4
    3

    (2020)粤0303民初447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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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795号 -

    原告- 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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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795号赖建辉、深圳市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赖建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4795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潘燕清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5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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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4

    (2021)粤2071民初27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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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 伏永凯 苏亚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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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亚亚、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伏永凯、苏亚亚、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唐群担任审判长,林晓晴担任跟案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6月8日9:00在本院沙溪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伏永凯、苏亚亚连带向原告支付款项96498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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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2
    5

    (2020)粤0303民初447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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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795号 -

    原告- 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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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建辉、深圳市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赖建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4795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潘燕清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12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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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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