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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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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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民初205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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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28 |
2 |
许斌、江西省供销资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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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申14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许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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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08 |
3 |
朱文婕、岑中力等与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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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85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岑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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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12-31 |
4 |
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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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4民初2136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江西省供销资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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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7-08 |
5 |
江西省供销资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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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6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江西省供销资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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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5-09 |
6 |
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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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民终261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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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1 | 2020-03-30 |
7 |
朱剑先、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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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9543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剑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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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03-27 |
8 |
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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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426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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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19-12-27 |
9 |
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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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35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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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05-27 |
10 |
陈浩与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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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71663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陈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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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03-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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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许钧 被告- 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皮子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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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团风县人民法院 | G60 | 2017-03-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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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9执9543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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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文婕、岑中力、岑国英、岑立训、岑立冲、杜才通诉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与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昌会、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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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85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 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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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昌会、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朱文婕、岑中力、岑国英、岑立训、岑立冲、杜才通诉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19)赣01民初85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朱文婕、岑中力、岑国英、岑立训、岑立冲、杜才通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陈晶李悦琪联系电话:0791-88162634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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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2 |
朱文婕、岑中力、岑国英、岑立训、岑立冲、杜才通诉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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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85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朱文婕 岑中力 岑立训 岑国英 杜才通 岑立冲 当事人- 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 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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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昌会、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朱文婕、岑中力、岑国英、岑立训、岑立冲、杜才通诉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文婕、岑中力、岑国英、岑立训、岑立冲、杜才通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51800元,由原告朱文婕、岑中力、岑国英、岑立训、岑立冲、杜才通承担。现向你依法送达(2019)赣01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陈晶李悦琪联系电话:0791-88162634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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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3 |
朱文婕、岑中力、岑国英、岑立训、岑立冲、杜才通诉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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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85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 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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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昌会、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朱文婕、岑中力、岑国英、岑立训、岑立冲、杜才通诉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19)赣01民初85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天)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陈晶李悦琪联系电话:0791-88162634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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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4 |
上诉人江西省供销资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斌、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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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6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江西省供销资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许斌 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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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省供销资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斌、原审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现依法向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赣01民终6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杨佩柔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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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5 |
朱文婕、岑中力、岑国英、岑立训、岑立冲、杜才通诉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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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85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 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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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昌会、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朱文婕、岑中力、岑国英、岑立训、岑立冲、杜才通诉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19)赣01民初85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天)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陈晶李悦琪联系电话:0791-88162634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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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6 |
原告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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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35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余国平 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 魏春花 余凌峰 陈荣 熊攀 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魏昌会 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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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昌会、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昌会、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保证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以欠付的保证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万元;三、被告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确认的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昌会、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认的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昌会、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依据本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追偿;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9663.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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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7 |
原告许斌与被告江西省供销资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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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4民初21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许斌 被告- 江西省供销资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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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斌与被告江西省供销资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04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江西省供销资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斌支付借款利息3629589元(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8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14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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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8 |
原告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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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35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余国平 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 魏春花 余凌峰 陈荣 熊攀 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魏昌会 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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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昌会、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昌会、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向原告返还2000万元保证金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1572602.74元(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28日,剩余部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上述被告承担;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上述所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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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9 |
原告许斌诉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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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4民初21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许斌 被告- 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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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许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4民初2136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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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10 |
原告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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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35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余国平 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 魏春花 余凌峰 陈荣 熊攀 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魏昌会 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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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昌会、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聚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国平、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魏春花、余凌峰、陈荣、熊攀、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合磁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合智慧(杭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昌会、杭州中合智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中合国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余国平向原告返还2000万元保证金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1572602.74元(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28日,剩余部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上述被告承担;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上述所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赣01民初3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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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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