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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滨海大道929号(主楼)2602-1
    • 简介:-
    • 法律诉讼 41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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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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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志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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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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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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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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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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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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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优诚服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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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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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国晨阳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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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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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鑫泰灯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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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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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象山墙头华丰印花厂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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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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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力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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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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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锦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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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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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浙0225民初7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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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225民初75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秦慧琴 林志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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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告象山县石浦镇延昌街汇安弄15号与林志芳、秦慧琴: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志芳、秦慧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林志芳、秦慧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的担保款3623076.92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8393元,由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773元,由被告林志芳、秦慧琴负担366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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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31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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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225民初75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秦慧琴 林志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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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 江 省 象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象山县石浦镇延昌街汇安弄15 号与林志芳、秦慧琴: 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志芳、秦慧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林志芳、秦慧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的担保款3 623 076.92 元及利息(自2021 年6 月30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38 393 元,由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 773 元,由被告林志芳、秦慧琴负担36 620 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О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请张贴) 信息来源: 象山县人民法院 附件查看:公告文书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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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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