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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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开市监工商处字[2016]51号 | 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当 事 人:广州埃登达化工有限公司科学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MA59ADQ34N; 企业类型:外资企业; 住 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1号华南新材料创新园G7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斌; 经营范围:批发业。 2016年9月20日,广州埃登达化工有限公司科学城分公司到我局办理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手续,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年度报告公示截图等资料备查,年度报告公示截图显示2015年年度报告填报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我局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于2016年9月13日才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对于我局认定的上述事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没有提出异议。 我局于2016年10月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开市监市主处告字〔2016〕第006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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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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