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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冶金

    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2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原告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孔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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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111执3032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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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11-15 2020-09-02
    2

    杨晓璇、江苏天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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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民申3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杨晓璇
    江苏天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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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0-21 2019-12-21
    3

    原告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孔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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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87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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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3-04 2019-11-08
    4

    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杨晓璇、江苏天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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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04执3045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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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8-12-28 2019-03-01
    5

    原告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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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65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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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11-01 2019-10-21
    6

    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杨晓璇、江苏天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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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民终336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杨晓璇
    江苏天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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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25 2018-08-02
    7

    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与陈仕伟、王加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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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民终14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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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15 2018-04-05
    8

    原告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仕伟、王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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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113民初164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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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7-12-25 2018-03-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孔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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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87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居如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孔祥云 孔弢民间借贷 南京龙泉茶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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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孔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3-0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8770号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孔弢:本院对原告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孔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三月五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52950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刘小庆诉被告南京居如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杨洋诉被告蒋瑞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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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5
    2

    原告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孔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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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87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告- 孔祥云 南京龙泉茶场 孔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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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8770号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孔弢:本院对原告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孔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三月五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52950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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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5
    3

    原告杨洋诉被告蒋瑞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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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80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杨洋 当事人- 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 南京龙泉茶场 被告- 蒋瑞轩民间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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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杨洋诉被告蒋瑞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3-0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8075号蒋瑞轩:本院对原告杨洋与被告蒋瑞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三月四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52950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孔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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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4
    4

    原告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诉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孔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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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87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告- 孔祥云 南京龙泉茶场 孔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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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8770号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孔弢:本院受理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8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4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52950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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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8
    5

    原告南京三磊贸易有限公司诉徐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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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40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南京三磊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 南京龙泉茶场 被告- 徐念 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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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南京三磊贸易有限公司诉徐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8-11-2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4024号徐念:本院受理南京三磊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南京三磊贸易有限公司进场费40000元、支付货款19440元,合计594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944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被告徐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何明联系电话:025-8352399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诉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孔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李荣春诉卢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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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7
    6

    原告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诉孔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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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65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告- 孔祥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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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6592号孔祥云:本院受理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8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4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52950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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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8
    7

    吴芬祥、周子兰申请吴维俊失踪宣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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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特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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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芬祥、周子兰申请吴维俊失踪宣告日期:2018-09-2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特17号本院受理吴芬祥、周子兰申请宣告吴维俊失踪一案,经查:吴维俊,1988年2月10日出生,男,汉族,原住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姚吴村吴庄组25号,吴维俊于2013年7月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20122198802100818。因吴维俊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希望吴维俊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吴维俊失踪。二○一八年九月十一日承办法官:尹石村联系电话:025-83523953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江苏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诉孔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浦口区汤泉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诉杜美兰、毛大鹏、汪世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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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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