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佛山市顺德区东华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梅特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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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华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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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佛山市顺德区东华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梅特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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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东华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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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佛山市启京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梅特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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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启京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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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佛山市启京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梅特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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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启京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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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中山市梅特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淘鑫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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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梅特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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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中山市梅特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陶鑫电器有限公司、董绍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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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梅特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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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2072民初173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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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73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德斐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梅姜 中山市梅特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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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7330号中山市梅特电器有限公司、梅姜: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德斐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梅特电器有限公司、梅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17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梅特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德斐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6314.9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86314.9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梅特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德斐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800元;三、被告梅姜对被告中山市梅特电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164950元及其逾期付款损失(以164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德斐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74元,合计803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德斐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德斐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9元,被告中山市梅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7547元(被告梅姜在4944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山市德斐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德斐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O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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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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