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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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松成橡胶五金制品厂、中山品胜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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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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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被上诉人王春凤,上诉人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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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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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东莞市嘉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王敏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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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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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嘉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王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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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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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欣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庄局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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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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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松成橡胶五金制品厂、中山品胜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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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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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欣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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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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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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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上诉人-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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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运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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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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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欣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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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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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606民初256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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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6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阳明 卢泽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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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泽明、张阳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泽明、张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25690号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阳明、卢泽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7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4750元为基数,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阳明、卢泽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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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7 |
| 2 |
(2020)粤0606民初256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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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6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卢泽明 张阳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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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泽明、张阳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泽明、张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缴货款3475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3729.83元(计算方式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以3475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8月6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38479.83元;2.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樊二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海燕、黄絮霞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胡祉彦担任记录,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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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 3 |
(2020)粤0606民初256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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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6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卢泽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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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泽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欠缴货款3475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3729.83元(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以347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8月6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樊二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絮霞、梁海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胡祉彦担任记录,于2021年3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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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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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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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欣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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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欣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关于(2017)粤0606执275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鑫欣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庄局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9)粤0606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0606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一、解除本院(2017)粤0606执2759号限制消费令对异议人庄局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二、驳回异议人庄局的其他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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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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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异26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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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异2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松成橡胶五金制品厂 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品胜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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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松成橡胶五金制品厂、谭鹏高、周清晖:关于本院在执行(2017)粤0606执799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松成橡胶五金制品厂、中山品胜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谭鹏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松成橡胶五金制品厂为个人独资企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松成橡胶五金制品厂的投资人周清晖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粤0606执异260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执异2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周清晖为(2017)粤0606执799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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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
| 6 |
(2017)粤0606执异36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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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异3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欣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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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欣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郁学奎:关于申请执行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对(2017)粤0606执275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新成硅胶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鑫欣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郁学奎为本院(2017)粤0606执2759号案的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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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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