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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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6民初76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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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6民初761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被告- 广东顺德至尚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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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享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广东顺德至尚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后,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606民初7612号案件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广东顺德至尚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享乐对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高黎社区居民委员会外环路佳兆业金域花园27座1802号房屋成立的租赁关系无效,2、被告广东顺德至尚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5日起对被告汤享乐名下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高黎社区居民委员会外环路佳兆业金域花园27座1802号房屋不享有承租权,3、去除汤享乐名下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高黎社区居民委员会外环路佳兆业金域花园27座1802号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后进行拍卖、变卖,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南路三号。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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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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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永良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威狮石油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粤星石油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翠倚华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万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石油化工公共保税仓有限公司、陈伟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三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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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初594-59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广州市万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广州市番禺区翠倚华庭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石油化工公共保税仓有限公司 广州番禺粤星石油有限公司 广州市威狮石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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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初594-596号广州市万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石油化工公共保税仓有限公司、陈伟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良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威狮石油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粤星石油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翠倚华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万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石油化工公共保税仓有限公司、陈伟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三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及附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撤销(2021)粤01执异577、578、579号执行裁定,判令不得强制执行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员岗村广州雅居乐花园半山别墅88号房产,待确定原告在该物业的权利后在进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决定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10:30在第56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2年5月31日14时15分-17时45分在上述地点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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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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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申请执行周望、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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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3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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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368号周望、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3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21)穗仲案字第950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145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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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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