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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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象)应急罚〔2020〕044号 |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8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0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象山县益民船舶修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象)应急管责改【2020】57号。我局于2020年8月11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而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玉定制作了询问笔录。象山县益民船舶修理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应急责改〔2020〕57号1份、象山县益民船舶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玉定询问笔录1份,证明象山县益民船舶修理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象山县益民船舶修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09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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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详情 |
2 | (象)安监罚〔2018〕115号 | 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8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8年8月8日,受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石浦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象山县益民船舶修理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杨代菊(身份证:530324********1922)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在浙象渔30132船从事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安监管责改[2018]0403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象安监管现决[2018]04002)。2018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章燕伟和电焊工杨代菊分别进行了询问谈话,制作了询问笔录。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安监管责改[2018]04031号)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象安监管现决[2018]04002)1份,主要负责人章燕伟询问笔录1份、电焊工杨代菊询问笔录1份,证明象山县益民船舶修理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 2、《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象山县益民船舶修理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8年08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本机关拟对象山县益民船舶修理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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