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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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惠州市远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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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市远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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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惠东县黄埠杰竹鞋材加工厂与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周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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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惠东县黄埠杰竹鞋材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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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与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周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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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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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惠东县吉隆裕胜纸品包装鞋材加工厂与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周小松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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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惠东县吉隆裕胜纸品包装鞋材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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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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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323民初11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东县黄埠杰竹鞋材加工厂 被告- 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 周小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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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G40 | 2019-11-07 |
2 | (2019)粤1323民初11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东县黄埠杰竹鞋材加工厂 被告- 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 周小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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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G52 | 2019-05-23 |
3 | (2018)粤1323民初513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惠东县吉隆裕胜纸品包装鞋材加工厂 被告- 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 周小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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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G72 | 2019-04-02 |
4 | (2018)粤1323民初513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惠东县吉隆裕胜纸品包装鞋材加工厂 被告- 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 周小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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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G18G19中缝 | 2018-11-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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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执5779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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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执577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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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57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周小松 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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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5779号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周小松: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周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75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0)粤0307执577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0)粤0307执5779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0)粤0307执5779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0)粤0307执5779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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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2 |
(2019)粤0307民初7514号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周小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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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75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 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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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7514号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周小松:原告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周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0307民初7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991.6元及利息(利息以11299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3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小松对被告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上述第一判项债务不足清偿部分向原告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10月2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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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3 |
(2019)粤0307民初7514号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周小松判决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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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75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 周小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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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7514号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周小松:原告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周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0307民初7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991.6元及利息(利息以11299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3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小松对被告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上述第一判项债务不足清偿部分向原告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10月2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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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4 |
(2019)粤0307民初7514号周小松、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开庭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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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75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周小松 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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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周小松、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松、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7514号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下午16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一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8月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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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5 |
(2019)粤0307民初7514号周小松、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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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75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 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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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周小松、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松、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7514号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下午16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一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8月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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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6 |
(2019)粤0307民初7514号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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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75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周小松 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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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周小松、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松、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7514号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内。并定于2019年8月9日下午16时2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十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5月1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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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7 |
(2019)粤0307民初7514号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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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75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 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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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周小松、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嘉康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松、惠东县黄埠新祺美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7514号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内。并定于2019年8月9日下午16时2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十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5月1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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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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