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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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厚霞与西峡县宏洋矿业有限公司、河南博森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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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终368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吴厚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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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4-07 | 2016-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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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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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初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厚霞 被告- 西峡县宏洋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博森商贸有限公司 债权债务概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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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宏洋矿业有限公司、河南博森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吴厚霞诉你们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5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原告吴厚霞与被告西峡县宏洋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博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日签订的《债务转让合同》。二、被告西峡县宏洋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吴厚霞借款600万元。三、驳回原告吴厚霞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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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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