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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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孙琪、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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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执512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孙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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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19-12-30 |
2 |
孙琪、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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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执异22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孙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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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19-11-29 |
3 |
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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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执异22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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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9-10-08 | 2019-11-29 |
4 |
孙琪、林炳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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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终710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孙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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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3 | 2019-04-22 |
5 |
孙琪与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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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孙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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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06-15 | 2019-12-30 |
6 |
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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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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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06-15 | 2018-11-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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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云0111民初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孙琪 被告-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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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8-03-01 |
2 | (2018)云0111民初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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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8-03-01 |
3 | (2018)云0111民初69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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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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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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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执异220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林炳权()云执号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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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执异220号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2019)云0111执268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院作出(2018)云011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债务。现申请执行人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认为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缴出资。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40000元、车款67096.29元、诉讼费251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1执异22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主楼405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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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2 |
申请执行人孙琪与被执行人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9)云0111执51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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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执异221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孙琪 当事人- 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执号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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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执异221号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琪与被执行人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9)云0111执5124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院作出(2018)云0111民初69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民终7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孙琪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认为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缴出资。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孙琪退还保证金85000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2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1执异22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主楼405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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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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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琪诉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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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孙琪 被告- 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林炳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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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69号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本院受理孙琪诉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云011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孙琪不服该判决,现已上诉,请求判令: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并判令被上诉人林炳权就原判决书第一项中判定的还款责任与原审被告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加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请求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林炳权及原审被告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11民初69号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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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
4 |
原告孙琪诉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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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孙琪 被告- 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林炳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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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69号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本院受理孙琪诉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由被告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孙琪代理保证金8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孙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9元,由被告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1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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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5 |
原告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佰仟永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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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林炳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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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70号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本院受理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由被告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40000元、车款67096.29元,合计107096.29元;二、驳回原告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14元,由被告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1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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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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