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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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口市椰趣饮料有限公司、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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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民终1534号 | - |
上诉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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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8-12 |
2 |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椰旺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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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1426号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
申请执行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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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04 |
3 |
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等与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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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3民终1095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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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6-21 | 2021-07-05 |
4 |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画景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源康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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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1425号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
申请执行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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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04 |
5 |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茗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市达利园饮料有限公司、王中美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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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682执36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申请执行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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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4 |
6 |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吉元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海南金满籝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满籯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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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6910号 | 民事 |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吉元饮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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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28 |
7 |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全顺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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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4执562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申请执行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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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6 |
8 |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开心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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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682执37号之四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申请执行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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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4 |
9 |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全顺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茗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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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4执563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申请执行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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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3 |
10 |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淮滨县润顺饮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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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67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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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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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椰臣贸易有限公司 枣庄市旭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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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66 | 2020-09-13 |
2 | (2019)苏0682民初8423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市开心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如皋市白蒲镇盛丰食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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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G77 | 2020-07-23 |
3 | (2019)苏1282民初4886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翰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嘉善商城兴隆商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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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G54 | 2020-02-06 |
4 | (2019)苏0582民初5616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临邑达利园饮品有限公司 德州乐天饮品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大新万盛百货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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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32 | 2020-01-23 |
5 | (2019)苏0682民初8423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市开心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如皋市白蒲镇盛丰食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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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G44 | 2019-11-07 |
6 | -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
原告-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翰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嘉善商城兴隆商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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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G12 | 2019-09-24 |
7 | (2018)浙8601民初812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椰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及 杭州东站服装市场程学伍食品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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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G37 | 2019-08-13 |
8 | (2018)浙0481民初10135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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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G89 | 2019-07-09 |
9 | (2018)粤16民初211号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
原告-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 海南苗苗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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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9 | 2019-06-18 |
10 | (2018)粤16民初209号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
原告-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 海南苗苗食品有限公司 海口椰香缘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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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9 | 2019-06-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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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湛江湛新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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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03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湛江湛新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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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4038号湛江湛新饮料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03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内容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湛江湛新饮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湛江湛新饮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2712348697L)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进新(身份证号码:440822195806110028)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27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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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2 |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湛江湛新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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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03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湛江湛新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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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038号湛江湛新饮料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0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8)粤73民初9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62431.25元(暂计);●交纳执行费3836.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8436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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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3 |
(2021)琼0107执14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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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1426号 | - |
当事人- 海南椰旺食品有限公司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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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执1426号海南椰旺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关于你与申请执行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2021)琼0107执1426号的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7执1426号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分别为:一、将海南椰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绪才、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尊田纳入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名单;二、责令你们收到此令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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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4 |
4 |
(2021)琼0107执14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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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1426号 | - |
当事人- 海南椰旺食品有限公司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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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执1426号海南椰旺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关于你与申请执行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7执14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们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60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00元。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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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5 |
(2021)琼0107执14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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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1425号 | - |
当事人- 中山市源康源食品有限公司 海南画景食品有限公司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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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执1425号海南画景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源康源食品有限公司:关于你们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椰树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7执14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60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00元。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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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6 |
(2020)粤06民终991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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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9913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以 佛山市南海吉元饮料有限公司 海南金满籯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满籯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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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9913号海南金满籝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满籝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以及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吉元饮料有限公司、海南金满籯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满籯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终9913号的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0元,由椰树公司有限公司负担10800元,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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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7 |
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楠星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樵宝饮料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宜振隆南杂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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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0民初80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楠星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樵宝饮料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宜振隆南杂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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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广州市楠星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与广东樵宝饮料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宜振隆南杂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10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樵宝饮料有限公司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注: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方式:0794-8255616联系人:揭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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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8 |
(2019)川01民初2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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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初2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椰之树饮品有限公司 李玉杰 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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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1民初28号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椰之树饮品有限公司、李玉杰、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椰之树饮品有限公司、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椰树”椰子汁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谷晓丽、海南椰之树饮品有限公司、李玉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三、驳回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海南椰之树饮品有限公司、李玉杰共同负担1800元、被告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谷晓丽负担2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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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9 |
(2018)浙0103民初4039号之三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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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4039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枣庄市达利园饮料有限公司 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丁水亮加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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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4039号之三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丁水亮加盟店:本院受理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达利园饮料有限公司、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丁水亮加盟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被告枣庄市达利园饮料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3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18)浙0103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本案的法律义务;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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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10 |
(2018)浙0103民初403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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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4039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枣庄市达利园饮料有限公司 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丁水亮加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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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4039号之二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丁水亮加盟店:本院受理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达利园饮料有限公司、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丁水亮加盟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枣庄市达利园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椰树”牌椰汁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枣庄市达利园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0元;三、驳回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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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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