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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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广东杨萍如与甘晓黎李逵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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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7执异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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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5-06 |
2 |
陈定容、熊明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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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702执13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定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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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19 |
3 |
颜安春、熊明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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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702执13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颜安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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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19 |
4 |
杨从森、熊明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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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702执13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从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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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19 |
5 |
陈文军、熊明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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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702执13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文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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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19 |
6 |
罗世芬与重庆新冰点饮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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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20民初138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罗世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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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29 |
7 |
陈订全、熊明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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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702执13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订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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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2-08 |
8 |
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甘晓黎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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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3民初200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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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09-25 |
9 |
重庆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甘晓黎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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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20执异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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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8-27 |
10 |
重庆新冰点饮品有限公司、罗世芬与重庆新冰点饮品有限公司、罗世芬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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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辖终51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新冰点饮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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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6-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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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5民监1号 |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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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7 |
2 | (2018)渝05民终318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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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14 |
3 | (2017)渝0108民初1503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秉信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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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6 |
4 | (2017)渝0112民初6734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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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31 |
5 | (2017)渝0108民初1503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秉信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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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12 |
6 | (2017)渝民终295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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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7-08-01 |
7 |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3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甘晓黎 周智 张俊华 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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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26 |
8 | (2017)渝0112民初67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周智 甘晓黎 重庆市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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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25 |
9 | (2016)渝民终4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龚小疆 被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甘晓黎 周智 张俊华 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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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77 | 2017-05-14 |
10 | (2015)南法民初字第016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智 甘晓黎 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王晓刚 张道涵 陈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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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88 | 2017-04-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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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1702执1330号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6 | 详情 |
2 | (2020)川1702执1329号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6 | 详情 |
3 | (2020)川1702执1327号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6 | 详情 |
4 | (2020)川1702执1326号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6 | 详情 |
5 | (2020)川1702执1331号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6 | 详情 |
6 | (2018)渝0107执恢1329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29 | 详情 |
7 | (2016)渝0101执2175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9-30 | 详情 |
8 | (2016)渝0101执2174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9-30 | 详情 |
9 | (2016)渝0101执2173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9-30 | 详情 |
10 | (2016)渝0105执4435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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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5民终31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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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5民终31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周智 甘晓黎 王晓刚 张道涵 陈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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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5民终3181号周智: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周智、甘晓黎、王晓刚、张道涵、陈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上诉人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遂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5民终31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联系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陈玲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人民路13号联系电话:(023)63905205刊登日期:2018年06月14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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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
2 |
(2017)渝0108民初150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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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503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秉信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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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8民初15034号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秉信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8民初15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16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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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
3 |
(2017)渝0112民初67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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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7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周智 甘晓黎 重庆市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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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6734号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周智、甘晓黎、重庆市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周智、甘晓黎、重庆市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为限计算至本清时止;三、被告周智、甘晓黎、重庆市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全自动吹瓶机三台(增值税发票号码NO:00313106、NO:09823599、NO:00954995)、20000瓶/时瓶装水灌装线一套(增值税发票号码NO:09846105、NO:0984610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00元,由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周智、甘晓黎、重庆市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31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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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
4 |
(2017)渝0108民初150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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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503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秉信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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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8民初15034号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秉信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3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2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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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5 |
(2017)渝民终2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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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终295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熊明珠 熊明强 汪建芬 被上诉人- 重庆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周智 甘晓黎 龚小疆 熊明刚 汪燕 当事人- 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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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民终295号熊明强、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周智、甘晓黎、熊明刚、汪燕:本院受理上诉人汪建芬、熊明强、熊明珠因与重庆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周智、甘晓黎、龚小疆、熊明刚、汪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民终2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01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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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
6 |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3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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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3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甘晓黎 周智 张俊华 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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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330号周智、张俊华、甘晓黎: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甘晓黎、周智、张俊华、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甘晓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046000元;二、被告甘晓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2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以代偿款302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2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三、被告甘晓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四、被告周智、张俊华、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甘晓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430元,以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共计39430元,由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甘晓黎、周智、张俊华、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90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陈果联系电话:(023)671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6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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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
7 |
(2017)渝0112民初67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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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7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周智 甘晓黎 重庆市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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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6734号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周智、甘晓黎、重庆市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周智、甘晓黎、重庆市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周智等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8月28日10时30分在渝北区茨竹镇茨竹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刘涛峰联系电话:(023)6721108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5月25日上传日期:2017年5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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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
8 |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3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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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3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周智 张俊华 甘晓黎 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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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330号周智、张俊华、甘晓黎: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智、张俊华、甘晓黎、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甘晓黎向原告偿还代偿借款本息3046000元,及资金占用费、逾期担保费共408164元(自2015年1月3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2015年8月18日),以及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被告偿还全部款项时止,以3046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逾期担保费;2、判令被告甘晓黎向原告支付实现追偿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费等;3、判令被告周智、张俊华、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甘晓黎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应收账款债权和信贷资产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质押物优先受偿;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陈果联系电话:(023)617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2月07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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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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