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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西银行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存续
    •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33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4

    法律诉讼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市水碾河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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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执异1923号 其他案由

    申请保全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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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7-22
    2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邹娜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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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初4439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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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7-19
    3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谢雨靖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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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初4442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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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6-30
    4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恒博、刘益鲜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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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初4444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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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6-30
    5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贝晶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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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初4441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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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6-30
    6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邓美彩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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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初4443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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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6-30
    7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市水碾河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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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执异1582号 其他案由

    申请保全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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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2 2021-07-22
    8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市水碾河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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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执异1391号 其他案由

    申请保全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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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6-30
    9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市水碾河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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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执异1220号 其他案由

    申请保全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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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6-30
    10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市水碾河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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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执异1519号 其他案由

    申请保全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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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6-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93民初3473号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吕珊珊、吕世友、樊茂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材料、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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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93民初34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吕珊珊 吕世友 樊茂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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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3473号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吕珊珊、吕世友、樊茂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吕珊珊签订的编号为“2016年德银成行微借字第0123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吕珊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50000.00元及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包括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具体以原告结算系统载明的金额为准,暂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所欠利息总额为人民币32731.92元),合计882731.92元,并由被告吕世友、樊茂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00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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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7
    2

    (2019)川0106民初10418号,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张凡、吴昌伟、曹建强、原案被执行人成都家美汽车销售冇限公司、四川泓毅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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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6民初10418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当事人- 四川泓毅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凡 吴昌伟 曹建强 原案成都家美汽车销售冇限公司 四川泓毅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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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10418号,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张凡、吴昌伟、曹建强、原案被执行人成都家美汽车销售冇限公司、四川泓毅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请求法院:1、请求贵院撤销(2019)川0106执异250号《执行裁定书》;2、追加被执行人成都家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东张凡、吴昌伟、曹建强为“(2018)川0106执5604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9时30分在营门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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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3

    (2019)川民终793号上诉人安锐与被上诉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及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相关诉讼文书送达及开庭审理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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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民终7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安锐 被上诉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及 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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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民终793号上诉人安锐与被上诉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锐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公司地址不明,亦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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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6
    4

    (2018)川0105执7232号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肖恩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肖春、熊金秀、袁洁、吕阳、钟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司法鉴定评估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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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5执72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肖恩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肖春 熊金秀 袁洁 吕阳 钟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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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执7232号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肖恩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肖春、熊金秀、袁洁、吕阳、钟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四川良建德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肖春名下位于芳草西一街17号2栋1单元6层2号(权0768772)房屋、高新区芳草西一街17号-1层28号(权1471603)车位进行评估,房屋评估价值为2059600元,车位评估价值为174100元。对被执行人熊金秀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168号卧龙亭9栋1层3号房屋(权0180171)进行评估,房屋评估价值为772300元;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168号卧龙亭9栋1层4号房屋(权0184008)进行评估,房屋评估价值为772300元;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168号卧龙亭9栋1层5号(权0162244)的房屋进行评估,房屋评估价值为7144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将川良建房评字(2019)第271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如你方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自行承担。特此公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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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6
    5

    (2018)川0191民初13715号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金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民伟建设有限公司、内江俊麟赛特摩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名德阳银行股份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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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民初13715号 抵押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武侯区金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国际商贸城支行 被告- 四川民伟建设有限公司 内江俊麟赛特摩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大诚至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凯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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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3715号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金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民伟建设有限公司、内江俊麟赛特摩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名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国际商贸城支行)、四川大诚至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凯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金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金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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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2
    6

    (2018)川0191民初18609号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和《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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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民初18609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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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8609号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2017)川0104民初547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第一项“被告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欠付租赁本金3324000元、租金利息91733.4元、延迟利息27531.69元及罚息(计至2015年10月19日罚息为184816.59元,自2015年10月20日起的罚息以341573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确定的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000元,由被告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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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9
    7

    (2018)川0191民初18610号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和《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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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民初18610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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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8610号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2017)川0106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第一项“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2703343.16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12703343.16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即月息7‰计算,应抵扣2015年12月21日偿还的11.09元;罚息以12703343.16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即月息10.5‰计算)”确定的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4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488元,由被告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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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9
    8

    (2017)川0106民初2985号张立奎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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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106民初29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当事人- 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龚德英 陶用彬 钟勇 冷咏梅 罗霜 高侃 杨万桃 钟家秀 冷康麒 张立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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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6民初2985号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龚德英、陶用彬、钟勇、冷咏梅、罗霜、高侃、杨万桃、钟家秀、冷康麒、张立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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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8
    9

    (2019)川0107执恢107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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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7执恢1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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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执行的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恢107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按照(2016)川0107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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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0
    10

    (2018)川0107执4964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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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7执496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的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王咏梅 张华 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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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执行的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4964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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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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