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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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畅木业经营部、周洪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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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畅木业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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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畅木业经营部、赖闰香等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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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畅木业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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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畅木业经营部、刘洪春等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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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责任纠纷 |
申请人-刘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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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畅木业经营部与赖闰香、周洪富、赖闰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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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畅木业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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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畅木业经营部与佛山市均泳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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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畅木业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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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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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183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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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83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畅木业经营部 被告- 赖闰香 周洪富 赖闰生 刘洪春 朱鹏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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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畅木业经营部诉被告赖闰香、周洪富、赖闰生、刘洪春、朱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裁定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畅木业经营部撤回对被告赖闰香、赖闰生、刘洪春、朱鹏生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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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2 |
(2020)粤0606民初183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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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83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畅木业经营部 被告- 赖闰香 周洪富 赖闰生 刘洪春 朱鹏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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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千畅木业经营部诉被告赖闰香,周洪富,赖闰生,刘洪春,朱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本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另因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23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以22775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为止);2.请求五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以上合共23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欧阳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丽玲、何丽丽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赵凯担任记录,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时在本院龙江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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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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