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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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丽霞、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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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993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丽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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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8-14 |
2 |
白雪、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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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2948号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申请执行人-白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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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7-30 |
3 |
鲍燕琼、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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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64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鲍燕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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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08-14 |
4 |
全乾、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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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63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全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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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07-03 |
5 |
王涛、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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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81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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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04-22 |
6 |
李芳芳、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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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383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芳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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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07 | 2020-04-22 |
7 |
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白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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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16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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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14 | 2020-11-16 |
8 |
张立明与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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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02民初22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立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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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03-27 |
9 |
罗海珍、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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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2744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罗海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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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19-12-30 |
10 |
廖超锋、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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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2744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廖超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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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19-12-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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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21430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2 | 详情 |
2 | (2019)粤0304执24349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9 | 详情 |
3 | (2019)粤0304执22744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5 | 详情 |
4 | (2019)粤0304执20863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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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30394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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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0394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 区德庄 被告- 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黄维翠 雷烈超 黄昭强 刘艳 许粤豪 周佳 张乘风 深圳市前海东方银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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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0394号之二黄维翠、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东方银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区德庄诉被告黄昭强、许粤豪、周佳、黄维翠、刘艳、张乘风、雷烈超、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东方银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不服(2020)粤0304民初30394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状。原告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3039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1)被上诉人一、二返还原告保证金4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被上诉人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上诉人五、六、七、八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被上诉人九对被上诉人八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全部由九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福田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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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2 |
(2020)粤0304民初303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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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03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区德庄 被告- 周佳 黄昭强 许粤豪 黄维翠 雷烈超 刘艳 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张乘风 深圳市前东方银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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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0394号之一黄维翠、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前东方银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区德庄与被告黄昭强、许粤豪、周佳、黄维翠、刘艳、张乘风、雷烈超、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前东方银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昭强、许粤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区德庄赔偿保证金10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区德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733.3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66433.33元,被告黄昭强、许粤豪共同承担199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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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3 |
(2020)粤0304民初3039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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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03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区德庄 被告- 许粵豪 张乘风 黄维翠 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东方银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黄昭强 刘艳 周佳 雷烈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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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0394号周佳、黄维翠、雷烈超、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东方银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区德庄与被告黄昭强、许粵豪、周佳、黄维翠、刘艳、张乘风、雷烈超、深圳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东方银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返还原告保证金4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78666.67元;2、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五至被告八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被告九对被告八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由九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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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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