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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特佳

    合肥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E1栋基金大厦A座3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高特佳春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龙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日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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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高特佳春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高特佳精选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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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肥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龙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日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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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高特佳春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高特佳精选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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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深圳市高特佳精选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龙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日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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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高特佳春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高特佳精选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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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合肥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龙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日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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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合肥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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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合肥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龙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日光,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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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合肥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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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0305民初255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高特佳春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号)深圳市高特佳精选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号) 合肥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日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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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七版 2019-01-24
    2 -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高特佳精选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号) 上海高特佳春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号) 合肥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日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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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96 2018-08-0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3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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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38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合肥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日光 深圳市龙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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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82号深圳市龙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日光:申请执行人合肥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日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82号执行裁定书(查冻扣)、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查冻扣)载明,本院依法裁定在限额内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限制消费令载明,本院依法责令你方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信决定书载明,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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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2

    (2021)粤0305执38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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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38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合肥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日光 深圳市龙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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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82号深圳市龙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日光:申请执行人合肥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5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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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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