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地税稽罚[2017]75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你公司在2015年12月当月支出一笔办公费用25000元,实为给龚毅的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4月12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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