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一稽罚[2019]340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6年9月在上门推销人李某(自称为萧山商业城商户)处采购钢材,取得了绍兴高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如下: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物名称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330015413012509252圆钢99096.7916846.46115943.252016年10月19日330015413012509249钢板99134.4616852.86115987.322016年10月19日330015413012509250钢板98703.6216779.61115483.232016年10月19日330015413012509251圆钢98492.9116743.8115236.712016年10月19日 合计 395427.7867222.73462650.51 以上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发票进项税额67222.73元于2016年10月-12月从销项税额中申报抵扣,成本194798.62元于2016年度结转,成本200629.16元于2017年度结转,并均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上违法事实合计应补缴税款110664.43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3361.1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处60%罚款计66398.6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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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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