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童伟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京0108执91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华京港技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7-21 |
2 |
上海仪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童伟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沪0104执异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仪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8-02 |
3 |
上海垦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仪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04民初2938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上海垦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2-03 |
4 |
金胜荣与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办公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2民初281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金胜荣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3-01 |
5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与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童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102执398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1 |
6 |
上海仪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童伟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04执异1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仪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27 |
7 |
张恺与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191执1033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张恺
...
展开
|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1-14 |
8 |
申请执行人娄晨与被执行人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111执恢60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娄晨 收起
...
展开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0-30 |
9 |
丁颖萍与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191执424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丁颖萍
...
展开
|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0-20 |
10 |
上海仪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童伟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04执恢2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仪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0-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1)苏0111执1538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2 | 详情 |
2 | (2021)苏0111执1493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31 | 详情 |
3 | (2021)苏0111执1087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2 | 详情 |
4 | (2021)苏0191执436号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9 | 详情 |
5 | (2021)苏0191执434号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8 | 详情 |
6 | (2020)苏0111执2138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童伟、闵世武、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 被告- 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童伟 闵世武 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7510号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童伟、闵世武、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承办法官:邵晓瑞联系电话:025-83768616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珠中路320号) 收起
...
展开
|
2020-01-08 |
2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童伟、闵世武、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111民初7510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被告- 借款合同纠纷 闵世武 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 童伟 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童伟、闵世武、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3-1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7510号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童伟、闵世武、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0年一月六日承办法官:邵晓瑞联系电话:025-83768616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珠中路320号)上一篇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莫其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孙涛、王慧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
展开
|
2020-01-06 |
3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童伟、闵世武、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111民初75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 被告- 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童伟 闵世武 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7510号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童伟、闵世武、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0年一月六日承办法官:邵晓瑞联系电话:025-83768616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珠中路320号) 收起
...
展开
|
2020-01-06 |
4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童伟、闵世武、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111民初75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 被告- 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童伟 闵世武 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7510号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童伟、闵世武、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邵晓瑞联系电话:025-8352958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
展开
|
2019-11-25 |
5 |
原告唐帆诉钟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111民初809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唐帆 当事人- 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 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钟依 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原告唐帆诉钟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11-2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8099号钟依:本院受理唐帆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1450元及利息)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5239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童伟、闵世武、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唐桂英诉阙维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
展开
|
2019-11-22 |
6 |
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111民初41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 温君如纠纷 收起
...
展开
|
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2-2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4141号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48300元及截止至2016年12月30日利息34874.77元;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8483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温君如对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梅岚诉被告王世龙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李宝梅、花云龙、郑其华诉被告秦国建、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丽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
展开
|
2019-02-26 |
7 |
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111民初41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 温君如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4141号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48300元及截止至2016年12月30日利息34874.77元;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8483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温君如对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
展开
|
2019-02-26 |
8 |
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111民初41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 温君如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4141号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八年八月八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
展开
|
2018-08-08 |
9 |
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111民初41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联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 温君如纠纷 收起
...
展开
|
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8-08-0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4141号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八年八月八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上一篇原告王丽珍诉南京联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
展开
|
2018-08-08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