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人员2

| 姓名 | 职位 |
|---|---|
|
李 |
监事 |
|
武 |
经理,执行董事 |
工商信息

| 法定代表人 | 武培鸿 | 注册资本 | 30万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00-06-01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工商注册号 | 62090020000432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900710247382A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247382 | 纳税人识别号 | 91620900710247382A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营业期限 | 2000-06-01 至 2033-03-11 |
| 行业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纳税人资质 | - |
| 核准日期 | 2017-11-22 | 实缴资本 | 30万人民币 |
| 人员规模 | - | 参保人数 | - |
| 登记机关 |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英文名称 | - |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永久村9组 | ||
| 经营范围 | 锅炉辅机安装;维修。 | ||
主要人员2

| 姓名 | 职位 |
|---|---|
|
李 |
监事 |
|
武 |
经理,执行董事 |
分支机构

暂无分支机构
变更记录5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 2013-07-04 | 联络员备案 | 武培鸿 | 武培鸿 |
| 2013-07-04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酒泉市祁连路,号 |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永久村,组 |
| 2013-07-04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年,月,日,年,月,日 | 年,月,日,年,月,日 |
| 2003-03-12 | 章程备案 | 酒泉市兴安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酒泉市鑫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酒泉市,市,县,东文化街,号,第四条,公平,公正,守法,发展,信誉第一,第五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计算机,复印机及配件耗材,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电脑网络工程安装,网络工程产品,高速一体机,邮件处理机,各种纸张,汽车配件,五金,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磁卡二次制作,打字,复印,名片制作,软件开发,电脑培训,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与出资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王黎明,住所,酒泉市祁连路,号,郭敏霞,住所,酒泉市祁连路,号,王,斌,住所,酒泉市苑东路,号,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实物出资,万元,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各股东出资如下,王黎明,以货币,实物出资,万元,郭敏霞,以实物出资,万元,王,斌,以实物出资,万元,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权,依法转让出资权,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公司终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权,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遵守公司章程,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一节,股东会,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寓言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首资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如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过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节,执行董事,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节,经理,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 | - |
| 2003-03-12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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