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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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廖威余、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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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廖威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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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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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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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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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卖合同纠纷 |
原告-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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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西正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立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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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正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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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彭超、廖威余、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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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彭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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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黄新程与廖威余、廖秋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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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黄新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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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小琴与廖威余、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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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海小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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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李玉兰、廖威余拍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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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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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李玉兰、廖威余拍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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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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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黄强、廖威余拍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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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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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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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桂0102执3668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5 | 详情 |
2 | (2020)桂0103执8718号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6 | 详情 |
3 | (2020)桂0103执7499号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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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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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36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廖威余 被上诉人- 吴慧芳 当事人- 广西方孔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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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廖威余因与被上诉人黄新程、原审被告廖秋青、吴慧芳、何笙源、莫毓华、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广西方孔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桂01民终3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上诉人廖威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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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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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 0103民初144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新程 当事人- 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 广西方孔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廖秋青 何笙源 吴慧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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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黄新程与被告廖威余、廖秋青、吴慧芳、何笙源、莫毓华、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广西方孔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廖威余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据上诉人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14419号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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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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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44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新程 当事人- 广西方孔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 被告- 吴慧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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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黄新程与被告廖威余、廖秋青、吴慧芳、何笙源、莫毓华、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广西方孔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144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廖威余向原告黄新程偿付借款本金1445581.61元及利息(计算方法:2018年3月21日之前尚欠利息121827.08元;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445581.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廖威余向原告黄新程支付律师费51360元;三、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黄新程对被告廖威余持有的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数额为10400000元的股权,有权以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廖秋青、吴慧芳、何笙源、莫毓华、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广西方孔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廖威余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秋青、吴慧芳、何笙源、莫毓华、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广西方孔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廖威余追偿;五、驳回原告黄新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10元,由被告廖威余、廖秋青、吴慧芳、何笙源、莫毓华、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广西方孔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929元,由原告黄新程负担8681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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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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