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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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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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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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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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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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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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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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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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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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祝太永、祝奇颖等与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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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祝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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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祝太永、祝奇颖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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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祝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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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袁爱明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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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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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袁爱明、龚循根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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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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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袁爱明、龚循根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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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袁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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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袁爱明、龚循根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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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袁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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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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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赣01民初476号 | - |
原告-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汪美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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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6-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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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湖支行申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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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执异280号 | - |
当事人-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鹰潭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 鹰潭市美亚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美亚实业有限公司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湖支行 江西亨通眼镜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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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美亚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亨通眼镜制造有限公司、汪美荣、严丽娟、江西美亚实业有限公司、鹰潭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湖支行申请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2021)赣01执异280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联系人:李国兴联系电话0791-88162707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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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
2 |
上诉人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公司)与被上诉人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达公司)、被告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祥公司)、熊阿兵、李小丽、第三人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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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6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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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斌:上诉人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公司)与被上诉人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达公司)、原审被告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祥公司)、熊阿兵、李小丽、原审第三人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民终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96.96元,由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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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3 |
上诉人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祥公司)与被上诉人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达公司)、被告甘文、胡文峰、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公司)、第三人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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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6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甘文 胡文峰 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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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斌: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祥公司)与被上诉人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达公司)、原审被告甘文、胡文峰、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公司)、原审第三人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民终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1963元,由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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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4 |
上诉人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熊阿兵、李小丽、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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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6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熊阿兵 李小丽 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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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万斌: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熊阿兵、李小丽、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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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5 |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甘文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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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3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甘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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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峰、甘文、万斌:本院受理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甘文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民初388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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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6 |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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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3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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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峰、甘文、万斌:本院受理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赣0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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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7 |
原告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熊阿兵、李小丽、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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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3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熊阿兵 李小丽 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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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熊阿兵、李小丽、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赣0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联系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第七团队(民二庭)王璐、周海燕联系电话:0791-881626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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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8 |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袁爱明、龚循根、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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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3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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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袁爱明、龚循根、万斌:本院受理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民初353号判决书。(一、被告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341931.83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3年9月17日起,以本金9341931.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三、被告龚循根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袁爱明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以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50%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五、被告龚循根、袁爱明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袁爱明、龚循根不服本院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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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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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熊阿兵、李小丽、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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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3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熊阿兵 李小丽 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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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熊阿兵、李小丽、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7253元及利息(以9007253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三、被告熊阿兵、李小丽、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阿兵、李小丽、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600元,由原告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80元,被告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熊阿兵、李小丽、南昌鸿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99520元;鉴定费6400元,由被告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联系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第七团队(民二庭)王璐、周海燕联系电话:0791-881626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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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10 |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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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3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万斌 龚循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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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袁爱明、龚循根、万斌: 本院受理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袁爱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判令被告袁爱明支付自借款之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袁爱明承担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0万元;3、判令上述被告江西阿华服饰有限公司、龚循根对一、二项诉讼请求中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将于5月27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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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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