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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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云南分局诉昆明瑞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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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5082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云南分局 被告- 昆明瑞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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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5082号昆明瑞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云南分局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瑞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云南分局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的房屋占用费957600元;二、由被告昆明瑞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云南分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房屋占用期间水电费86359元;三、由被告昆明瑞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云南分局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云南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75元,由被告昆明瑞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11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金马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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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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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云南分局诉昆明瑞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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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5082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云南分局 被告- 昆明瑞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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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5082号昆明瑞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云南分局诉你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马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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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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