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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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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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许春阳 当事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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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青:本院受理上诉人许春阳与被上诉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树青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沪01民终7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14.06元,由被上诉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上诉人陈树青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28.11元,由被上诉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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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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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树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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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28502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树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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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28502号陈树青:本院受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树青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3日14时00分在本院院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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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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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民初2057号、原告宁芳华诉被告占广文、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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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民初205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宁芳华 被告- 占广文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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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703民初2057号占广文:本院受理原告宁芳华诉被告占广文、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703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占广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芳华各项损失共计169466.5元;二、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宁芳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5062元,由原告宁芳华负担1642元,由被告占广文、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20元(原告宁芳华已预交,被告占广文、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62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林杨电话:0518-803286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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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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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民初2057号,原告宁芳华诉被告占广文、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公告证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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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民初2057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宁芳华 被告- 占广文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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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公告占广文:本院受理原告宁芳华诉被告占广文、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证据复印件(包括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通项目部占广文施工队工程量决算表、太和县中医院病人费用汇总表两份、住院病历首页一份、入院记录二份、手术记录一份、出院记录二份、长期医嘱单一份、临时医嘱单、放射影像检查报告单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徐圩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二○二○年二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林杨电话:189613829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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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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