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京03民终611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07 |
2 |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京03民终2008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上诉人-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16 |
3 |
赵联胜、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执3341号之一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联胜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6-30 |
4 |
洪庆东、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执3342号之一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洪庆东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6-30 |
5 |
王雪梅、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执3343号之一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雪梅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6-30 |
6 |
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京0105民初341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6-07 |
7 |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终19093、19097、19099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上诉人-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7 |
8 |
史建章与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京0101民初453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史建章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2-11 |
9 |
曾益红与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京0101民初453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曾益红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2-11 |
10 |
赵广钰与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京0101民初860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赵广钰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2-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4民初356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35666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5666号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告程鸾娈与被告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566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案涉产品认购资金人民币【101】万元及利息【282,374.96】元(以投资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26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1,292,374.96】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09时15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法院联系人:彭凯薇电话:0755-2198137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8-03 |
2 |
(2021)粤0304民初356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35669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5669号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告潘治凡与被告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566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案涉产品认购资金人民币【101】万元及利息【282,374.96】元(以投资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26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1,292,374.96】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09时15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法院联系人:彭凯薇电话:0755-2198137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8-03 |
3 |
(2021)粤0304民初24248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24248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联文 被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24248号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联文诉被告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案涉产品认购资金101万元及利息282374.96元(以投资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26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1292374.96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
展开
|
2021-06-04 |
4 |
(2020)粤03民初56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初561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5617号陈柏林、赵玉超、应华珍: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柏林、赵玉超、应华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证据交换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上午9时30分,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八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于2021年6月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01 |
5 |
(2021)粤0304民初16482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16482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龚芹 被告-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信证据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16482号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龚芹诉被告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据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案涉产品认购资金101万元及利息276758.24元(以投资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26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2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
展开
|
2021-04-15 |
6 |
(2021)粤0304民初165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16583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6583号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承耀诉被告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案涉产品认购资金人民币505万元及利息1383791.18元(以投资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26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2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6433791.18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
展开
|
2021-04-07 |
7 |
(2020)粤0115财保103号之一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5财保103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财保103号之一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财保1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981210150000044475账户106045673.39元银行存款的冻结。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审法官:黄志伟电话:020-83007077送达人:任瑞雪电话:020-83007069537363252020-12-3117:25:47:324(2020)粤0115财保103号之一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公告,有限公司,集团,送达,申请人1153373 收起
...
展开
|
2020-12-31 |
8 |
(2020)粤0304民初560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56044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6044号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宇红诉被告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三被告向原告赔偿认购资金人民币303万元及利息797622元(以303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5Y,4.65%),自2015年3月26日暂计至2020年10月23日,实际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以上共计3827622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20-12-08 |
9 |
(2020)粤0115财保103号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5财保103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财保103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粤0115财保103号之一财产保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主审法官:黄志伟电话:020-83007077送达人:任瑞雪电话:020-83007069533694012020-06-0518:20:36:784(2020)粤0115财保103号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公告,送达,保全,财产,有限公司1153373 收起
...
展开
|
2020-06-05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