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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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文团、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秀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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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财保19号 | - |
申请人-陈秀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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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21-04-12 |
2 |
深圳市中皓盛发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来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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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皓盛发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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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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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42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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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3077号 | - |
原告- 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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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42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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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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