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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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101号原告广州市国阳壹品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佰勤、周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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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1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国阳壹品鲜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周会珍 潘佰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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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101号潘佰勤、周会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国阳壹品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佰勤、周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3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潘佰勤、周会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市国阳壹品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3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潘佰勤、周会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律师费8,000元给原告广州市国阳壹品鲜食品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国阳壹品鲜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计3,065元,由原告广州市国阳壹品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62元,被告潘佰勤、周会珍共同负担2,60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540283642021-08-2015:15:00:0(2021)粤0113民初1101号原告广州市国阳壹品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佰勤、周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判决,周会珍,潘佰勤,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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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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