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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意隆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翠景路4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93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6
    • 送达公告 37

    法律诉讼9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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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340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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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5-11 2021-07-23
    2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李海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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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88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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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8-06
    3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忠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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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144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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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16
    4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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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145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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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16
    5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毛洪宾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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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143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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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16
    6

    深圳市顺电通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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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2077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顺电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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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5-26
    7

    深圳市煜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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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执3056号之三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煜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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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5-19
    8

    深圳市鑫宜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民事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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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特256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宜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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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4-14
    9

    杨维华、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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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执保163号 申请保全案件

    申请人-杨维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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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08 2021-06-02
    10

    陈雏凤与李海强、王来喜、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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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6699号之三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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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2021-06-17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1302民初18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惠州市集兴隆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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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G98 2020-10-15
    2 (2020)粤1302民初18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惠州市集兴隆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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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G69 2020-07-02
    3 (2019)黔01民初442号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原告- 鼎信博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杨振文 第三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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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G46 2019-06-20
    4 (2017)粤0305民催9号 -

    原告- 武汉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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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G56 2017-08-13
    5 (2017)粤0305民催9号 申请公示催告

    原告- 武汉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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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 神木市人民法院 三版 2017-04-01

    失信被执行人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9执4605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15 详情
    2 (2020)粤0306执3194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2-17 详情
    3 (2020)浙0482执2148号 平湖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1-05 详情
    4 (2020)粤0310执2700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7-29 详情
    5 (2020)粤0310执2699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7-29 详情
    6 (2020)粤0306执17327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06 详情

    送达公告3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10民初5172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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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51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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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5172号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原告李海强与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海强偿还借款本金3330万元;二、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海强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33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即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李海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9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325,99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25,99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注:联系方式:0755-23259059,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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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2

    (2021)粤0305执1226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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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226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颐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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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263号之一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颐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2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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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3

    (2021)粤0303民初141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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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41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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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4127号连炳杰、李海强、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4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78725元;二、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957元(计算标准为按照年利率16.7%计算2020年12月21日当天,再扣除案外人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的逾期罚息435元,300万*16.7%/360-435);三、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就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被告李海强、被告连炳杰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1元,由三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71元,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45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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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7
    4

    (2020)粤0307民初268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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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68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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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6817号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连炳杰:本院受理原告梁昭强诉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李海强、连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内容:一、撤销(2020)粤0307民初26817号判决书第三项;三、改判上诉人李海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梁昭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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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5

    (2021)粤0310民初38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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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3803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曾秋梅 被告-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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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3803号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曾秋梅与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0民初380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783.91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5日10时30分在坑梓第一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黎阳顺电话:0755-2325915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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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6

    (2021)粤0310民初37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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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3753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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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3753号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何春喜与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0民初375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123.3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5日09时30分在坑梓第一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黎阳顺电话:0755-2325915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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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7

    (2021)粤03民终18560号二审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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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85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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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8560号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二审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8月23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6月18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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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8

    (2021)粤03民终18445号二审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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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84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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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8445号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二审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8月23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6月18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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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9

    (2021)粤0310民初8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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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8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华瑞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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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887号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沧州华瑞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0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08065.46元及利息(以408065.4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07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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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4
    10

    (2021)粤0309执46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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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4605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宜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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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605号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宜松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特25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46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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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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