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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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莲湖工商案字〔2015〕第45号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 |
当事人陕西奥福莱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2)项之规定。属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对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非法)财物:二.罚款:50000元(伍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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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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