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浙0103民初6716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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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1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浙0103民初6716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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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671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视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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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6716号之一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视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关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67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浙江视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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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
| 2 |
(2017)浙0103民初671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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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671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视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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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6716号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视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未履行合同部分代理费85291元以及该款违约金17058.2元,共102349.2元;2、被告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5月3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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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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