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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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盛达穗南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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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29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盛达穗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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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30 |
2 |
清远市骏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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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02执恢447号之二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骏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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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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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技源(佛山)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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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7民初42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技源(佛山)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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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5-20 |
4 |
广州市盛勇浩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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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7民初26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盛勇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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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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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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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02执异3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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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4-21 |
6 |
毛远军、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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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7执3454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毛远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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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10 |
7 |
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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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7执362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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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10 |
8 |
张开涛、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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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7执32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开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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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10 |
9 |
广州市番禺盛达穗南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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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70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番禺盛达穗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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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17 |
10 |
中技源(佛山)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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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7执保69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技源(佛山)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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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1-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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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5执168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2 | (2020)粤1802执恢447号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20-06-10 | 详情 |
3 | (2020)粤1802执恢178号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4 | 详情 |
4 | (2019)粤0605执29841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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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1402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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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40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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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402号蔡儒芳、李树福、陈志艺:原告陈上荣、林建诚、曹上保、黎宪、李定中、吴上荣、陈晓峰与被告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谢寿金、李树福、蔡儒芳、廖贵青、陈志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1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树福、蔡儒芳、陈志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上荣、林建诚、曹上保、黎宪、李定中、吴上荣、陈晓峰人民币450万元,该款项支付给上述原告确定的收款人原告李定中名下。二、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树福、蔡儒芳、陈志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上荣、林建诚、曹上保、黎宪、李定中、吴上荣、陈晓峰利息,以2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以4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该款项支付给上述原告确定的收款人原告李定中名下。二、被告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廖贵青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上荣、林建诚、曹上保、黎宪、李定中、吴上荣、陈晓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廖贵青、李树福、蔡儒芳、陈志艺承担。原告预缴的受理费3134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廖贵青、李树福、蔡儒芳、陈志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其各自应当承担的受理费3134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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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2020)粤0305民初203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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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31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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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310号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李斯敏与被告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0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斯敏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75012.55元;二、被告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斯敏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2847.68元;三、被告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斯敏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86238.89元;四、被告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斯敏2018年11月8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850.58元;五、被告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斯敏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24日期间的产假工资147500元;六、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原告李斯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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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3 |
(2021)粤0307民初11402号应诉、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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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4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定中 曹上保 林建诚 陈上荣 陈晓峰 吴上荣 黎宪 被告- 廖贵青 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陈志艺合伙 李树福 谢寿金 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蔡儒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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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402号谢寿金、李树福、蔡儒芳、廖贵青、陈志艺、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陈上荣、林建诚、曹上保、黎宪、李定中、吴上荣、陈晓峰与被告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谢寿金、李树福、蔡儒芳、廖贵青、陈志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140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达罗墙板生产线投资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投资款45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款利息139593元(其中210万元自2019年4月25日开始,240万元自2019年5月20日开始,按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以该投资款全部还清为止);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收益损失21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收益而未付部分的利息132668元(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以收益全部还清为止);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收益的滞纳金398004元(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同期贷款利息三倍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以收益全部还清为止);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所有款项统一转到合同中约定的原告7的银行帐户中,由原告7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其他原告;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7270265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7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伍晖电话:0755-2892310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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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4 |
(2021)粤0307民初11402号应诉、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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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40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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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402号谢寿金、李树福、蔡儒芳、廖贵青、陈志艺、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陈上荣、林建诚、曹上保、黎宪、李定中、吴上荣、陈晓峰与被告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谢寿金、李树福、蔡儒芳、廖贵青、陈志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140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达罗墙板生产线投资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投资款45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款利息139593元(其中210万元自2019年4月25日开始,240万元自2019年5月20日开始,按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以该投资款全部还清为止);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收益损失21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收益而未付部分的利息132668元(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以收益全部还清为止);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收益的滞纳金398004元(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同期贷款利息三倍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以收益全部还清为止);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所有款项统一转到合同中约定的原告7的银行帐户中,由原告7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其他原告;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7270265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7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伍晖电话:0755-2892310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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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5 |
(2020)粤0112民初7409号原告广州建涂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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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74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建涂堡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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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7409号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建涂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建涂堡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670元;二、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建涂堡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广州建涂堡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原告广州建涂堡建材有限公司已预缴,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履行本判决时径付原告广州建涂堡建材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536600782020-11-2017:03:42:662(2020)粤0112民初7409号原告广州建涂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建材,广州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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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6 |
(2020)粤0113民初702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盛达穗南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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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70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盛达穗南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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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7025号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盛达穗南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盛达穗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48375元及利息(利息以48375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总额以48375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盛达穗南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横山涡中技源(佛山)实业有限公司C栋厂房,法定代表人:谢寿金。)送达(2020)粤0113民初70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535899772020-09-3022:28:28:785(2020)粤0113民初702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盛达穗南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市,判决,送达,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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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7 |
(2020)粤0112民初7409号原告广州建涂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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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74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建涂堡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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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7409号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建涂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1670元,并支付违约金1120元(第一期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以2020年3月15日为起算日;第二期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以2020年4月15日为起算日;第三期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以2020年5月15日为起算日,按每日0.05%的标准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1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534568262020-07-3017:40:00:484(2020)粤0112民初7409号原告广州建涂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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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8 |
(2020)粤0113民初702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盛越穗南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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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70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盛越穗南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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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7025号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盛越穗南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横山涡中技源(佛山)实业有限公司C栋厂房,法定代表人:谢寿金)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375元(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为止,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六日534249632020-07-0817:14:44:996(2020)粤0113民初702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盛越穗南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原告,公告,有限公司,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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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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