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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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鹏龙光电有限公司、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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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1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鹏龙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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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6-15 |
2 |
东莞鹏龙光电有限公司、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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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财保2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鹏龙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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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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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与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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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09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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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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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鹏投建设有限公司(原为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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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14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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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1 |
5 |
东莞鹏龙光电有限公司、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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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41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鹏龙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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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1-19 |
6 |
吴逸蔚、超微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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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57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吴逸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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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22 |
7 |
吴逸蔚、超微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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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62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吴逸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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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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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鹏龙光电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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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财保319号 | - |
当事人-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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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2-07 |
9 |
力汉科技有限公司、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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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恢4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力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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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1-01-01 |
10 |
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深某、东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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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保2224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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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1-04-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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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3509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受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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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09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 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 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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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509号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与被告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2020年1月1日起本院依授权管辖本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主体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联系人:沈炬民事审判庭法官联系电话:0755-83535640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特此公告。附:民事起诉状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附:环境民事公益起诉状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3号院3号楼1501法定代表人:张祥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住所地:金华市八一路北街1098号负责人:倪铁坚被告: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民清路北深超光电科技园H1栋、K1〜K7栋、K9栋。法定代表人:张登凯。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污水、废气等损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2、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对其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在全国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消除危险,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废水、废气等有害物对环境公益的危害风险;4、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即赔偿环境受到的损失以及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最终以评估确定的数额为准);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差旅费等费用,共计45万元(最终以确定的数额为准);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月,是一家开发、生产销售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电子元器件、半导体和元器件专用材料的企业。其在生产中长期存在超标排放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自2018年2月,被告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被广东省深圳市环保局罚款20万元起。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被告因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反反复复被环保部门处罚了7次之多,罚款累积金额已近200万元。虽然环保部门在罚款的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但被告屡罚屡犯,水污染、大气污染等至今没有解决,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仍然受到严重影响。以上被告存在的违规排放污水、废气等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民事侵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被告在各级政府部门的督促下正在整改,但对已经造成的环境公益的损害仍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原告是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至第5条的规定,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告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侵权法律责任,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此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金华市绿色生态服务中心2019年8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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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2 |
(2019)粤03民初3509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受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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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09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原告- 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 被告- 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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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509号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与被告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2020年1月1日起本院依授权管辖本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主体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联系人:沈炬民事审判庭法官联系电话:0755-83535640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特此公告。附:民事起诉状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附:环境民事公益起诉状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3号院3号楼1501法定代表人:张祥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住所地:金华市八一路北街1098号负责人:倪铁坚被告: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民清路北深超光电科技园H1栋、K1〜K7栋、K9栋。法定代表人:张登凯。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污水、废气等损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2、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对其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在全国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消除危险,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废水、废气等有害物对环境公益的危害风险;4、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即赔偿环境受到的损失以及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最终以评估确定的数额为准);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差旅费等费用,共计45万元(最终以确定的数额为准);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月,是一家开发、生产销售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电子元器件、半导体和元器件专用材料的企业。其在生产中长期存在超标排放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自2018年2月,被告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被广东省深圳市环保局罚款20万元起。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被告因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反反复复被环保部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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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3 |
(2017)粤0391执165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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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执16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力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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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91执1650号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力汉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8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391执16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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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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