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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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柯卫医罚〔2021〕48号 |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医罚〔2021〕48号案件名称:绍兴百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百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保管1名患者病历资料;未按要求承担本医疗机构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及时整改。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三、医疗服务类的(三)技术管理W中的109所规定的。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7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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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详情 |
2 | 绍柯卫传罚〔2020〕27号 |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传罚〔2020〕27号案件名称绍兴百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百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绍兴百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现已改正,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现已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处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四、传染病防治类(八)医疗废物管理J98的裁量标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整改。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0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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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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