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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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能源芯电子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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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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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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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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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南芯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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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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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永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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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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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告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睿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慧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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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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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睿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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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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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芯光电有限公司、严蓉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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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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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睿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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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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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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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2072民初1486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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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48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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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4861号之一王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4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5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21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王伟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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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2 |
(2019)粤2072民初148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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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48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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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4861号王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鸿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2倍自2019年8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王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8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四楼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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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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