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湖开(消)行罚决字〔2019〕0046号 |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通湖路158号星湖广场A座101室的湖州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文海)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湖州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湖州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停止营业,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湖州市八里店镇工商银行八里店支行(账户名: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吴兴消防),帐号:12052605291000164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9年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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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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