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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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03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深圳市恩格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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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0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恩格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康思泰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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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03号之一深圳市恩格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康思泰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05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康思泰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第10012901号、第20897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损失10000元给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二、被告深圳市恩格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第10012901号、第20897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损失40000元给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你公司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判决或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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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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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03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深圳市恩格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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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0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恩格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康思泰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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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03号深圳市恩格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康思泰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0012901号、第20897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你公司送达。你公司的举证期及答辩期均为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2503号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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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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