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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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国会、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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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3执4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文国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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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29 |
2 |
朱现霞、贵州省遵义市盛世唯一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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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3执478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现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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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30 |
3 |
朱现霞、贵州省遵义市盛世唯一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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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3执478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现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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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30 |
4 |
朱现霞、贵州省遵义市盛世唯一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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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3执479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现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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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30 |
5 |
朱现霞、贵州省遵义市盛世唯一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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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3执478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现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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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30 |
6 |
朱现霞、贵州省遵义市盛世唯一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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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3执478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现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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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30 |
7 |
任丽、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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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3执473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任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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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30 |
8 |
吴晓静、遵义浙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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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3执855号之一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申请执行人-吴晓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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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1 |
9 |
尹淑芳、遵义浙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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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3执857号之一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申请执行人-尹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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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1 |
10 |
赵银红、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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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3执44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银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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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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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604民初6543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原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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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9-01-03 |
2 | (2018)浙0604民初6543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原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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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9-01-03 |
3 | (2018)浙0604民初6543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原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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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G42 | 2018-09-04 |
4 | (2018)浙0604民初6543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原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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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G42 | 2018-09-04 |
5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根禄 被告-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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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8-06-05 |
6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根禄 被告-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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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8-06-05 |
7 | (2017)浙0703民初629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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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1 |
8 | (2017)浙0703民初629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根禄 被告-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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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G92 | 2018-02-01 |
9 | (2017)浙0703民初629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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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1 |
10 | (2017)浙0703民初629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根禄 被告-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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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G92 | 2018-02-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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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黔2301执恢478号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7 | 详情 |
2 | (2021)黔0303执857号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详情 |
3 | (2021)黔0303执856号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详情 |
4 | (2021)黔0303执855号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详情 |
5 | (2020)黔0302执2869号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6 | 详情 |
6 | (2020)黔0302执2868号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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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曾龙明与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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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执异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曾龙明 被告-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陈挺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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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龙明与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8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庭:执行局承办法官:肖幼新联系方式:0796-821117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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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2 |
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与被告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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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案1569832677511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立明 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挺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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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与被告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陈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借款本金20840000元和支付截至2013年11月30日的利息21345586元(2013年12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挺追偿;三、驳回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266.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8民初15号判决书,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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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3 |
原告童满兰与被告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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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民初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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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童满兰与被告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8民初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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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4 |
原告童满兰与被告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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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民初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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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挺: 本院受理原告童满兰与被告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8民初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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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5 |
原告童满兰与被告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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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民初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童满兰 被告- 陈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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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挺:本院受理原告童满兰与被告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8民初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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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6 |
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与被告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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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民初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立明 被告- 陈挺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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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与被告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陈挺归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78434168元,支付利息7059075.12元(78434168元×1.5%×6个月=7059075.12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2、判令被告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此案定于2019年6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至2019年6月18日止。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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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7 |
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与被告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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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民初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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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与被告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陈挺归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78434168元,支付利息7059075.12元(78434168元×1.5%×6个月=7059075.12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2、判令被告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此案定于2019年6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至2019年6月18日止。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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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8 |
(2018)黔民初101号前期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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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民初101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当事人- 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徐朝锋 胡晓波 陈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胡江丽 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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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黔民初101号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陈挺、胡江丽、徐朝锋、胡晓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与被告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陈挺、胡江丽、徐朝锋、胡晓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赵传毅(承办人,联系电话:0851-86209366)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彬、审判员干秋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30分在本院B2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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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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