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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销超市

    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街道延安东路173号2幢办公室一楼-2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毛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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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02执563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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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11-16 2018-05-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浙0602民初519号原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灿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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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51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 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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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魏灿(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5****301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魏灿应支付给原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1824535.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8元,由原告负担2288元,被告负担2072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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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2

    (2019)浙0602民初519原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灿合同纠纷一案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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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51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 魏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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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魏灿(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5****301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51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25996.4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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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2
    3

    (2016)浙0602民初11303号原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彪等判决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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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602民初113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 魏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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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魏灿(3306211985****30113306211957249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与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11303号民事判决书和原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诉的上诉状。判决确定:一、被告魏灿交付原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200g*12光明莫斯利安酸奶15935箱和190ml光明原味酸奶800箱(应质量合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150元,由原告负担27元,被告魏灿负担1312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1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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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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