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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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二局深圳实业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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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783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筑二局深圳实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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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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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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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4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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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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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网电(深圳)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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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8733号之二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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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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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博宫科技娱乐艺术(深圳)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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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04号之一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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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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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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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9292号之三 | 居间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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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2-19 |
6 |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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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9292号之二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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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1-03-30 |
7 |
深圳市华城东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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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701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城东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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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8-23 | 2020-12-29 |
8 |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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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9292号之一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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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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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电(深圳)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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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785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网电(深圳)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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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7-10 |
10 |
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二局深圳实业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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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864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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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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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3223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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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2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成国际物联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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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231号深圳市鑫成国际物联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7民初3223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鑫成国际物联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7日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管理费计人民币343657.96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大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3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3227.43元。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3227.4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7.4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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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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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86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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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863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云梦县楚盛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王友鹏 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楚盛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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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8633号王友鹏、湖北楚盛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云梦县楚盛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方及被上诉人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传票。本院定于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五审判庭依法审理该案。如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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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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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08号吴志祥、深圳市拓普斯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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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拓普斯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吴志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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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708号吴志祥、深圳市拓普斯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祥、深圳市拓普斯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七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7日16时1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2月2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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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4 |
(2019)粤0307民初4279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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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42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楚盛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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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4279号王友鹏、湖北楚盛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0307民初4279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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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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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427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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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42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湖北楚盛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 云梦县楚盛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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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4279号王友鹏、云梦县楚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楚盛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9)粤0307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友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和借期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2日;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二、被告王友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云梦县楚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楚盛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王友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673.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673.86元,由原告负担10325.47元,三被告负担107348.39元,原告已预交117673.8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07348.39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07348.3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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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6 |
(2019)粤0307民初4279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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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42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梦县楚盛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楚盛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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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4279号云梦县楚盛置业有限公司、王友鹏、湖北楚盛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427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内。并定于2020年7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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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7 |
(2019)粤0307执6983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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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69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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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6983号李萍: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81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6983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本公告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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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8 |
(2019)粤0307执69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查、冻、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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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69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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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6983号李萍: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81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69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查、冻、扣)。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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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9 |
(2018)粤0306执恢14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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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恢145号 | - |
原告- 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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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恢145号邱义墩: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恢1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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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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