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6)浙0204民初24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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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4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科阳之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爱乐园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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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乐园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科阳之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令状式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水红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根世、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8月16日下午15:00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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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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