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黄绘羽与被告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黄绘羽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许金贤诉被告任进宁、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111民初383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许金贤 被告- 任进宁 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 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原告许金贤诉被告任进宁、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12-2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3839号任进宁、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金贤诉被告任进宁、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76856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邱俊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陈少私房菜馆买卖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侯永华诉被告闫红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
展开
|
2021-12-20 |
2 |
原告邱俊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陈少私房菜馆买卖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111民初427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邱俊 当事人- 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陈少私房菜馆 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市浦口区陈少私房菜馆买卖 收起
...
展开
|
原告邱俊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陈少私房菜馆买卖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12-2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4274号南京市浦口区陈少私房菜馆:本院对原告邱俊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陈少私房菜馆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陈少私房菜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邱俊货款7687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687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承办法官:吕太如联系电话:025-837685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陈隽诉被告朱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许金贤诉被告任进宁、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
展开
|
2021-12-1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