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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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粟响英、吴公平与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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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628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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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8 |
| 2 |
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江门维达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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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4执恢2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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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20-03-02 |
| 3 |
邓德新与广东江门维达斯(集团)有限公司、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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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1924号 | 拍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邓德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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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17 | 2016-11-17 |
| 4 |
邓德新与广东江门维达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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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307号 | 拍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邓德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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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6-04-27 | 2016-11-2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关于原告粟响英、吴公平与被告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陈自强、第三人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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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628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公平 粟响英 当事人- 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 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陈自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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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签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6281号陈自强:本院受理原告粟响英、吴公平与被告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陈自强、第三人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703民初628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粟响英、吴公平撤回对被告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陈自强、第三人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原告粟响英、吴公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你方应于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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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 2 |
关于原告粟响英、吴公平与被告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陈自强,第三人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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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628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公平 粟响英 当事人- 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 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陈自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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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签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6281号陈自强:本院受理原告粟响英、吴公平与被告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陈自强,第三人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承担继续为原告方或者协助原告方办理雅豪居2幢首层101、113的房产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2、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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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 3 |
关于原告粟响英、吴公平与被告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陈自强,第三人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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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628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粟响英 吴公平 当事人- 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 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陈自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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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6281号陈志强:本院受理原告粟响英、吴公平与被告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陈自强,第三人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承担继续为原告方或者协助原告方办理雅豪居2幢首层101、113的房产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2、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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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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