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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中山路2-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李某1、李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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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
    李某1
    李某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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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朝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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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28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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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2820号胡朝波:你(单位)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318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归还借款本金516883.75元、利息2362.71元及相应利息等,律师费7500元;(2)案件受理费4533.5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7667.46元。执行员:孙峰联系电话:88952551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344256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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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4
    2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佳能、吕雪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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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17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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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1737号王佳能、吕雪意:你(单位)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313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归还借款1239137.83元、利息34211.33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16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5133.49元。执行员:沈文达联系电话:88950290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王佳能账号:6228580299901316460吕雪意账号:6228580299901316478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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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9
    3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晶丰、胡耀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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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10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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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1021号吴晶丰、胡耀绒:你(单位)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492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归还借款本金279991.12元,利息、罚息、复利计7140.01元,并承担相应利息;2.律师费14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227.97元。执行员:宣小虎联系电话:88922859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吴晶丰账号:6228580299900486538胡耀绒账号:6228580299900486546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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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8
    4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林裕、江苏培、奉化市东鸿农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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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10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 奉化市东鸿农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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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1000号陈林裕、江苏培、奉化市东鸿农庄:你(单位)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236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陈林裕、江苏培归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借款本金1435880.64元,支付截止2016年3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2241.06元及相应利息等;(2)若陈林裕、江苏培未履行义务,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有权对登记在陈林裕名下的位于奉化市阳光茗都57幢108室抵押房产(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114876号土地使用权证:奉国用2013第00317号房他证奉化市字第2013-811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最高主债权限额229万元范围内就上述借款本息进行优先受偿;(3)奉化市东鸿农庄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6981.22元。执行员:沈文达联系电话:88950290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陈林裕账号:6228580299900485811江苏培账号:6228580299900485829奉化市东鸿农庄账号:6228580299900485837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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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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