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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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何渐桃、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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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执恢270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何渐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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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19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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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130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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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0-11-05 |
3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与林琦、林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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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65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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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2-28 | 2020-07-17 |
4 |
黄兆文、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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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567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黄兆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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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3-27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等国内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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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204号 | 国内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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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1-21 |
6 |
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炎桃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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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486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陈炎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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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12-22 | 2020-03-27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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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20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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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20-01-21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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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205号 | -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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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19-12-24 |
9 |
刘子强、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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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145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刘子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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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07-29 |
10 |
陈爱卿、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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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146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爱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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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07-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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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4执1090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1 | 详情 |
2 | (2019)粤0103执4864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2 | 详情 |
3 | (2019)粤01执5206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7 | 详情 |
4 | (2019)粤01执5205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7 | 详情 |
5 | (2019)粤01执5204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7 | 详情 |
6 | (2019)粤0103执2997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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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执行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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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2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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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204号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297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520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866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朱清豪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4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8年12月12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107910.29元;自2018年12月13日计算至清偿之日,逾期利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后加收50%的标准计算;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后加收50%的标准,在每月16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逐月类算,上述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率于当日开始适用,分段计息];二、朱清豪补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本案仲裁费33880元,由朱清豪承担(迳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四、高仁忠对上述一至三项裁决确定由朱清豪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共计2386790.2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持本通知到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办公区(注:汇款地址为越秀区仓边路28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2386790.29元(暂计至2019年4月4日)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交纳执行费26268元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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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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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2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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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204号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297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5204号执行裁定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297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仲裁裁决: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DK4761001201700112);二、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466923.48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9年5月13日的利息179653.54元、罚息7997.59元,复利3元;自2019年5月14日至清偿之日,利息以正常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利率[浮动周期起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行的一年至五年(含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利率(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为基数,按逾期利率(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三、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四、仲裁费66121元,(迳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五、林桓、林琦对上述二至四项裁决确定由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对林桓、林国、肖琼珊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雅宁街56号1102房【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3431号、00023432号、00023433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共计5725698.6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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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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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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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2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被告- 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桓 林国 肖琼珊 林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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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204号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5204号执行裁定。执行裁定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297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7立案执行。因其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466923.48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9年5月13日的利息179653.54元、罚息7997.59元,复利3元;自2019年5月14日至清偿之日,利息以正常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利率[浮动周期起算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年至一年(含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利率(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为基数,按逾期利率(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仲裁费66121元(迳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四、林桓、林琦对上述一至三项裁决确定由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对林桓、林国、肖琼珊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雅宁街56号1102房【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3431号、00023432号、00023433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国、林桓、肖琼珊共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雅宁街56号11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34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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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4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2975号仲裁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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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2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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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204号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297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5204号纳入失信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罚款决定书。纳入失信执行决定书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琦、林桓(身份证号码:440301198202112520)、林国(身份证号码:44030119520811251X)、肖琼珊(身份证号码:440301195211272522)、林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二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限制消费令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297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5725698.61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琦、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采取以下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琦、林桓(身份证号码:440301198202112520)、林国(身份证号码:44030119520811251X)、肖琼珊(身份证号码:440301195211272522)、林琦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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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5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2976号仲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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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2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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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205号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297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5205号执行裁定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2976号仲裁裁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DK476100120170085);二、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50000.02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9年5月13日的利息156513.6元、罚息8162.56元,复利49.64元;自2019年5月14日至清偿之日,利息以正常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利率[浮动周期起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行的一年至五年(含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利率(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为基数,按逾期利率(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三、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四、仲裁费52790元,(迳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五、林桓、林琦对上述二至四项裁决确定由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对林桓、林国、肖琼珊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雅宁街56号1102房【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3431号、00023432号、00023433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共计3972515.8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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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6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2977号仲裁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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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2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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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206号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297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5206号执行裁定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2977号仲裁裁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9年5月13日的利息51695.84元、罚息74895.46元,复利1.32元;自2019年5月14日至清偿之日的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利率(合同约定的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223基点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为基数,按逾期利率计算];二、仲裁费39737元,(迳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三、林桓、林琦对上述一至二项裁决确定由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对林桓、林国、肖琼珊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雅宁街56号1102房【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3431号、00023432号、00023433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共计3166329.6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林国、肖琼珊、林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林琦属于香港居民,无法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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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7 |
(2019)粤0103民初105号原告陈炎桃诉被告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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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10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炎桃 被告- 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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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105号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炎桃诉被告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炎桃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29日劳务报酬13771.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元,由被告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525513362019-04-2515:02:01:0(2019)粤0103民初105号原告陈炎桃诉被告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送达,科技,规定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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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8 |
(2019)粤0103民初105号原告陈炎桃与被告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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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10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炎桃 被告- 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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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105号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炎桃与被告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书等材料,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8年7月1日到2018年10月29日的劳务报酬共13771.8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19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3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逾期不到本院应诉或参加开庭审理,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联系方式:彭卫群电话:020-83006095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速裁庭524601152019-01-1815:23:01:0(2019)粤0103民初105号原告陈炎桃与被告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开庭,审理,方式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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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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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汇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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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初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安市汇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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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汇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汇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8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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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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