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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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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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697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黄仕喜 钱成刚 当事人- 贵州聚安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市老年活动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安顺佰老惠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佰老惠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佰老惠健康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夏明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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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黄仕喜、钱成刚诉被告夏明宏、安顺佰老惠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佰老惠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佰老惠健康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安顺市老年活动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聚安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402民初6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顺佰老惠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仕喜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20000元;二、被告浙江佰老惠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安顺佰老惠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夏明宏向原告黄仕喜、钱成刚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7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至2020年5月26日;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7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至保证金退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黄仕喜、钱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3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1230元,由被告浙江佰老惠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安顺佰老惠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夏明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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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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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697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钱成刚 黄仕喜 当事人- 安顺市老年活动中心有限公司 安顺佰老惠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夏明宏 浙江佰老惠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佰老惠健康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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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黔0402民初6971号原告黄仕喜、钱成刚与被告安顺市老年活动中心有限公司、佰老惠健康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夏明宏、安顺佰老惠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佰老惠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仕喜、钱成刚向本院诉请判决:一、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62万元,并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二、共同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费共计25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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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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