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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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曹锌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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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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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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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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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中山市森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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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森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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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森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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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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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曹锌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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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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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曹锌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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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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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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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114民初4514号原告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研新五金加工有限公司、陆加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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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45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研新五金加工有限公司 陆加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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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4514号广州研新五金加工有限公司、陆加应: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研新五金加工有限公司、陆加应买卖合同纠纷【(2021)粤0114民初4514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4民初4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研新五金加工有限公司、陆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459元及利息(以5045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州研新五金加工有限公司、陆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税金1518.5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广州研新五金加工有限公司、陆加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539727082021-06-2418:48:39:0(2021)粤0114民初4514号原告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研新五金加工有限公司、陆加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广州市,被告,上诉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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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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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4514号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研新五金加工有限公司、陆加应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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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45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向本院起 当事人- 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广州研新五金加工有限公司 被告- 以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率标准 从年月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请求判令支付货款.元 请求法院判令赔偿损失以.元本为本金 请求判令 请求法院判令承担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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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4514号广州研新五金加工有限公司、陆加应:本院受理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研新五金加工有限公司、陆加应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977.5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以51977.5元本为本金,以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率标准,从2019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一至二项暂共计:51977.5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451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1年5月3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吉星村路口旁联系人:彭法官联系方式:020-66850826538273552021-03-1116:25:31:370(2021)粤0114民初4514号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研新五金加工有限公司、陆加应买卖合同纠纷公告,原告,请求,判令,广州市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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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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