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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联社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10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90
    • 法院公告 5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199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顾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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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21执118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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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县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09-30
    2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国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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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21执83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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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县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09-30
    3

    张永祥、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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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21执保508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张永祥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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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县人民法院 2021-09-17 2021-09-30
    4

    马仲朋、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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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21执保506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马仲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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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县人民法院 2021-09-17 2021-09-30
    5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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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21执保507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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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县人民法院 2021-09-16 2021-09-29
    6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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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21执保493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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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县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09-29
    7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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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21执保484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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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县人民法院 2021-09-06 2021-09-16
    8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树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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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21执141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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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县人民法院 2021-09-01 2021-09-16
    9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林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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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21民初251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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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县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09-25
    10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洪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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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21执9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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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县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16

    法院公告5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冀0921民初3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树升 张全荣 郭治伟 贾学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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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沧县人民法院 G60 2020-06-25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杰轩 孟欢 孟凡胜 吕囡囡 孟庆波 宋俊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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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沧县人民法院 G87 2020-05-14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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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沧县人民法院 八版 2019-09-11
    4 (2019)冀0921民初6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崔家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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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沧县人民法院 G43 2019-06-04
    5 (2017)冀0902民初8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沧县天宇制管有限公司 沧州市中润钢管有限公司 沧州市恒昌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张建新 胡美清 王富贵 邱洪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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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G03 2019-01-17
    6 (2017)冀0902刑再16号 交通肇事罪

    再审申请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童广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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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G03 2019-01-17
    7 (2018)冀0921民初11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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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裁判文书 沧县人民法院 - 2018-10-09
    8 (2018)冀0902民初4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新中联特种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李玉敏 刘国荣 刘国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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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G21 2018-09-06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韩贝贝 刘彦林 苗金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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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沧县人民法院 G55 2018-06-14
    10 (2017)冀0921民初16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春荣 杨丙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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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沧县人民法院 G09 2018-04-2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冀0902民初255号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洪丽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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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902民初255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洪丽 徐伟 沧州中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沧州市仁意服饰有限公司 沧州凯利管件有限公司 刘瑞英 温家利 张秀路 王建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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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洪丽、徐伟、沧州中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沧州市仁意服饰有限公司、沧州凯利管件有限公司、刘瑞英、温家利、张秀路、王建伟:本院受理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丽、徐伟、第三人沧州中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沧州市仁意服饰有限公司、沧州凯利管件有限公司、刘瑞英、温家利、张秀路、王建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9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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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6
    2

    (2020)冀0902民初291号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世晟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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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902民初2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世晟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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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世晟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北世晟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自2017年1月21日至贷款履行还款完毕后的贷款利息,借款合同内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超期利息按合同利率6.910417‰上浮50%计算。2、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诉讼费用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2020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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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8
    3

    (2020)冀0902民初255号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洪丽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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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902民初255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洪丽 徐伟 刘瑞英 温家利 张秀路 王建伟 沧州中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沧州市仁意服饰有限公司 沧州凯利管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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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洪丽、徐伟、刘瑞英、温家利、张秀路、王建伟、沧州中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沧州市仁意服饰有限公司、沧州凯利管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丽、徐伟、第三人刘瑞英、温家利、张秀路、王建伟、沧州中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沧州市仁意服饰有限公司、沧州凯利管件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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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3
    4

    (2020)冀0902民初292号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宋丽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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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902民初2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尚宏 宋丽丽 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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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宏、宋丽丽、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宏、宋丽丽、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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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2
    5

    (2020)冀0902执异4号陈洪丽申请执行异议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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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902执异4号 -

    原告- 陈洪丽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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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中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瑞英、沧州市仁意服饰有限公司、温家利、王建伟:本院受理异议人陈洪丽、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中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沧州市仁意服饰有限公司、沧州凯利管件有限公司、徐伟、刘瑞英、温家利、王建伟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90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伟名下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北大道恒大城18号楼2单元2401室、2404室楼房查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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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2
    6

    (2019)冀0921民初1702号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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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921民初17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彬 张艳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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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赵彬:本院受理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彬、张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921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赵彬偿还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及自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5月15日合同内剩余利息,利息按月利率7.83‰计算及2019年5月16日至判决生效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违约利息,利息按照执行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赵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开户行:河北省沧州市农业银行北环支行,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600201040006585,并将上诉状和缴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缴费的视为不再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二0二0年一月十四日承办人:郑云赏承办法庭:民一庭电话:0317-3575239地址:河北省沧州市千童南大道46号沧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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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4
    7

    (2018)冀0902民初947号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宋丽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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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902民初9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沧州市大方经贸有限公司 刘斌 康海霞 尚宏 宋丽丽 尚辰 李晓亚 河北世晟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刘云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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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世晟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刘云生:本院受理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大方经贸有限公司、刘斌、康海霞、尚宏、宋丽丽、尚辰、李晓亚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9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世晟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8.440833‰上浮50%的标准,自2016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沧州市大方经贸有限公司、刘斌、康海霞、尚宏、宋丽丽、尚辰、李晓亚对第一项金钱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云生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第一项金钱给付内容中被告河北世晟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42200元,由被告河北世晟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沧州市大方经贸有限公司、刘斌、康海霞、尚宏、宋丽丽、尚辰、李晓亚、刘云生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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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5
    8

    (2019)冀0902民初375号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高玲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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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902民初3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中锐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兴金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赵世超 杨伟 王相成 王荣荣 张明德 高玲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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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中锐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兴金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世超、杨伟、王相成、王荣荣、张明德、高玲玲:本院受理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锐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兴金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世超、杨伟、王相成、王荣荣、张明德、高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90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中锐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821989.84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一、截至2017年12月30日的尚欠利息8455.82元;二、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3821989.84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1.985‰计算);二、被告海兴金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世超、杨伟、王相成、王荣荣、张明德、高玲玲对上述金钱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75.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中锐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兴金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世超、杨伟、王相成、王荣荣、张明德、高玲玲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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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31
    9

    (2018)冀0902民初1928号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腾俊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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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902民初19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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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滕俊香、曹锦魁: 本院受理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90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滕俊香、曹锦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7139.87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997139.8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履行完毕之日,按照月利率9.5625‰计算)。案件受理费7188.92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振华 联系电话:0317-31670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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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2
    10

    (2018)冀0902民初1928号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腾俊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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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902民初19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滕俊香 曹锦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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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俊香、曹锦魁:本院受理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90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滕俊香、曹锦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7139.87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997139.8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履行完毕之日,按照月利率9.5625‰计算)。案件受理费7188.92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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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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